C114訊 10月19日消息(顏翊)為創新監管手段,進一步完善信息通信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近日,工信部組織起草了《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實施方案(試行)(征求意見稿)》。
根據該草案,電信管理機構將根據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等情況,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予以評分,并實施分類監管。信用記分對象為信息通信領域市場主體(含分支機構等關聯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碼號使用者、電信建設企業、電信設備制造商、電信設備檢測機構等。
在一個記分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每個市場主體起始分為10分,最高分不超過12分,最低分不設下限。信用計分對象被行政處理的將被扣除1-3分/次,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納入電信業務失信名單等的將被扣除5-10分/次。
相應的,信用計分對象若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積極落實信息無障礙、電信普遍服務、網絡扶貧等政策要求,參與應急通信保障、發送公益信息等工作也會獲得1分/次的加分。
此外,草案還設立了基礎電信企業連帶扣分/加分機制,若省、市等各級公司被扣分/加分的,將對其隸屬的上一級公司連帶扣分/加分。
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信用分值曾有低于6分(不含)的信用記分對象,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加大日常監管抽查頻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并向社會公示名單。在審核該類主體新增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新增電信資源申請、延續相關行政許可有效期時,電信管理機構對其信用情況進行重點考量。
以下為草案全文:
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實施方案
(試行)(征求意見稿)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根據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等情況,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予以評分,并實施分類監管。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統籌全國信息通信領域市場主體信用記分試點工作。電信管理機構按照“誰執法、誰記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關信息通信領域市場主體信用記分試點工作。
二、信用記分對象為信息通信領域市場主體(含分支機構等關聯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碼號使用者、電信建設企業、電信設備制造商、電信設備檢測機構等。
三、電信管理機構以自然年為周期進行動態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每個市場主體起始分為10分,最高分不超過12分,最低分不設下限。電信管理機構應在信用記分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短信等方式告知相關市場主體。
四、電信管理機構應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后30日內,按照《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標準》(見附件)予以記分。
市場主體因同一事由受到多次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應當累計扣分。單次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符合多項扣分情形的,按照扣分最高分值的單項記分。
五、電信管理機構依市場主體的申請,對其承擔社會責任情況進行書面認定,按照《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標準》予以加分。每個記分周期內,加分上限為2分。
六、符合以下情形的,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在15日內更新相關主體的信用分值:
(一)行政處理結果發生變更的;
(二)行政處罰被撤銷的;
(三)記分存在錯誤,市場主體提出書面申請,電信管理機構審核屬實的;
(四)其他應修復信用的。
七、電信管理機構應在信息通信行業主體信息庫和違法不良記錄信息庫中保留相應記錄,作為信用記分依據,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開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書》及表彰文件等書面材料。
八、電信管理機構依據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的信用分值對市場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九、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信用分值均為10分及以上的市場主體,電信管理機構實施激勵措施,可不納入雙隨機檢查對象范圍,或適當降低日常監管抽查頻次。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相關網絡接入服務經營者在提供通信資源、網絡接入、電信設備進網或其他業務合作時,以及信息通信行業相關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可優先考慮上述適用激勵措施的市場主體。
相關行業組織開展評優表彰活動時,可優先考慮上述適用激勵措施的市場主體。
十、對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信用分值曾有低于6分(不含)的信用記分對象,電信管理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加大日常監管抽查頻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并向社會公示名單。在審核該類主體新增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新增電信資源申請、延續相關行政許可有效期時,電信管理機構對其信用情況進行重點考量。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和相關網絡接入服務經營者在提供通信資源、網絡接入、電信設備進網或其他業務合作時,以及信息通信行業相關企業在招投標活動中,應審慎與上述重點監管對象開展合作。
信息通信行業組織開展評優表彰活動時,原則上不應將上述重點監管對象納入評優表彰范圍。
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法律法規調整、行業信用管理實施情況,可對《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標準》作局部調整,重新公布。
附件:信息通信行業信用記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