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根據修訂后《無線電管理條例》,我部起草了《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規定》是落實《無線電管理條例》的需要。修訂后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了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職責、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條件等內容。地面無線電臺(站)是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重點。地面無線電業務臺(站)數量龐大、增速迅猛,對提升無線電管理能力的需求巨大。落實好《無線電管理條例》,需要結合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實際,制定《規定》細化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規范,明確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方面要求,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本地區地面無線電臺(站)管理政策提供指導和遵循。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對象和管理職責!兑幎ā愤m用于在境內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活動。地面無線電臺(站),是指為開展地面無線電業務設置的電臺,而地面無線電業務是指除空間無線電業務以外的無線電業務,包括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廣播業務、無線電測定業務、氣象輔助業務等。
(二)完善申請材料和審批程序!稛o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了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條件!掇k法》在此基礎上,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交設置申請表、相應頻率使用許可文件等材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明確了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的例外情形。
(三)細化審批管理要求。規定無線電臺執照式樣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規定,應當載明設置、使用人、臺址、使用頻率等內容。要求設置廣播電視地面無線電臺(站)等大型地面無線電臺(站)的臺址布局應當符合資源共享和電磁環境保護等要求。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供上一年度制式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核發情況。要求臨時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應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四)規范無線電臺(站)使用活動。要求設置、使用地面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定期維護設備并書面記錄維護情況,保障其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安全運行,提升自身抗干擾能力。明確在許可使用區域外使用沒有固定臺址無線電臺的,應當征得使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要求變更或者注銷無線電臺執照,應當同時提交原執照,并明確了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的具體要求和時限。
(五)規定監督檢查措施。規定了對大型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的時限,明確了對無人認領的無線電臺(站)設備的處置要求,規定了投訴和舉報的處理要求。詳細規定了可以撤銷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注銷無線電臺執照的情形。
(六)補充完善了法律責任。在《無線電管理條例》基礎上,補充規定了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地面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以欺騙、賄賂、偽造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的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了拒不辦理無線電臺執照注銷手續或者拒不拆除無線電臺(站)設備設施、執照有效期屆滿后仍繼續使用無線電臺(站)、偽造、涂改、冒用無線電臺執照等行為的法律責任。